养老院连锁 - 河北省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养老机构发展力度,不断扩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
(一)优先供应土地。
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各地应加强统筹,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抓好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降低用地成本。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优化设施资源配置
(三)抓好闲置设施利用。
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机构。各地要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等手续。(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配足用好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已建成的居住区,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结合城市更新行动,通过新建、改建、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配套设施用于发展嵌入式综合性养老机构。(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支持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留成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养老机构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8000元标准、改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机构补贴床位数不超过200张。(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养老机构运营。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收住完全、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轻度失能、能力完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消防设施改造。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含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和消防电梯等),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后,按照改造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参加综合责任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按每保险年度投保金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每人每年80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税费等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严格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强人才队伍
(十二)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将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工种)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并列为急需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上浮10%。省级每年组织养老机构负责人进行现场示范观摩培训,提升安全管理、照护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技能人才激励。
定期举办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从业补贴制度。
对本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满5年的,分别给予每人6000元、15000元一次性奖励(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指导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常态化组织医务人员赴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门诊报销政策,帮助入住老年人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协同培养模式。
搭建养老机构与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对接平台,畅通养老服务人才理论提升、技能培训和实践教学、见习锻炼渠道,省级每年遴选确定10家培训基地、见习基地,推动人才培养与就业用人有效衔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养老金融
(十七)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牵引撬动作用,扩大养老产业贷款投放。鼓励创新信贷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积极满足养老机构信贷融资需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增信。鼓励引导信托公司加大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探索。(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河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各地可使用专项债用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专项债券政策解读,加强专项债券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养老机构保险保障。
引导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模式,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险种优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发综合保险方案,通过引入风险减量服务、事故预防服务等方式,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河北金融监管局负责)
六、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二十)压实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相关资金按照分项实施、综合利用、突出成效的原则,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负其责、分别抓好使用管理。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
涉及资金补贴部门要细化完善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条件、申请流程等事宜,及时进行公布。补贴政策调整后要更新、解读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宣传。(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规范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健全本部门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程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相关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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