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养老机构老年人出入院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老年人出入院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入院服务、出院服务、档案管理、服务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平顶山市域内的养老机构出入院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8828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GB/T 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相关第三方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 38600—2019,3.1]
4基本要求
4.1养老机构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人力资源等。
4.2养老机构应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4.3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应符合MZ/T 032的要求。
4.4养老机构老年人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GB/Z 28828的要求。
4.5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应符合GB/T 29353的要求,服务质量应符合GB/T 35796的要求。
4.6养老机构老年人出入院服务流程应公开透明,流程图见附录A。
5入院服务
5.1预约与咨询接待
5.1.1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可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养老机构咨询、参观,选择意向房间及床位。
5.1.2接待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如实解答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咨询,填写接待咨询记录。
5.2检查入院条件
5.2.1养老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老年人身体状况,确认是否入院。
5.2.2入院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应承诺遵守养老机构的服务制度。
5.3办理入住
5.3.1老年人能力评估
5.3.1.1 入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应出具符合要求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入院评估。
5.3.1.2: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组织应对拟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进行自评,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3.1.3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在7日内将结果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
5.3.2入住资料
5.3.2.1养老机构应收集第三方和老年人相关入住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老年人能力评估表、户口簿、
身份证、老年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入院信息等。
5.3.2.2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内老年人的健康检查报告。
5.3.3签订合同
5.3.3.1养老机构出入院服务应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同意。
5.3.3.2协助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填写试住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老年人基本情况;
b)家庭成员情况;
c)相关第三方情况;
d)健康状况;
e)既往病史;
f)入住原因;
g)入住要求。
5.3.3.3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5.3.4财物保管
5.3.4.1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不宜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如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坚持携带,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应自行提出财物保管方案并对在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5.3.4.2养老机构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老年人财物,设置专门的区域和设备,实行编号管理。
5.3.5其他要求
5.3.5.1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应缴纳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5.3.5.2养老机构应在签订合同时,制定老年人入住适应计划,并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取得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配合。
6出院服务
6.1解除合同
6.1.1 养老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前7日内告知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
6.1.2合同期满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未提出续签合同,按合同条款自动解除合同。
6.1.3发生特殊情形,养老机构可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协商解除合同。
6.2 出院流程1 T一
6.2.1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应填写出院登记表。
6.2.2养老机构检查房间设施、物品有无损坏,收回所属养老机构物品并做好相应记录。
6.2.3 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清点个人物品,并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确认,做好记录,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应结清相关费用。
6.2.4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办理出院手续后,其私人物品应当日带离养老机构。
6.2.5老年人在服务期间去世的,养老机构应根据合同要求,及时联系相关第三方协商办理相关手续。
6.2.6如出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的,负责集中供养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死亡证明,并将死亡证明归入服务档案。
6.3临时离院
6.3.1针对老年人临时外出、探亲、就医、旅游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制定出入院管理制度,予以明确。
6.3.2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应遵守养老机构出入院管理制度填写外出请假单。
6.4转运离院
6.4.1老年人出现疾病或意外时,养老机构应及时联系相关第三方,协助办理转运手续,并进行离院登记。
6.4.2养老机构收住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出现特殊情形的,应立即将特困人员送至医疗机构或精神卫生机构进行专业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上报民政部门。
6.4.3 养老机构应向医疗机构提供利于疾病诊断治疗的相关信息,做好交接工作。
7档案管理
7.1养老机构应在老年人出院后及时对老年人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老年人出院后3年。
7.2养老机构应对出院老年人档案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经检查合格的老年人档案应及时装订、归档,确保资料完整,不缺项。
7.3老年人档案原则上不借阅,必要时应经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同意后方可查阅。
7.4档案记录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8服务改进.
8.1养老机构应采取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8.2养老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并反馈。
8.3养老机构应对满意度调查结果及时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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